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可独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必须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