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