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