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技术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气功方法。 在临床进行实验性医疗气功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