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