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