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