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