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