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引用法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