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