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