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