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评审周期与计划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审周期与计划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提前或者推迟评审的书面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具体时限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