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或兼职取酬; 从事涉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偿中介活动; 有其他有损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