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资助的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礼物馈赠和宴请,索取或收受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

泄露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