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