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相互之间或与经办机构和采购方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药品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药品供应商合法利益;

借联合招标之机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或搞价格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