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