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向招标人、经办机构、专家、政府官员等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