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不按规定要求与中标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或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又与中标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不按规定要求与中标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或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又与中标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