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或另设附加条件,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