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由医疗机构联合组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的牵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中标药品价格备案; 不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