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