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二条 被招标人纳入药品购销合同的中标候选品种为中标品种。中标品种确定后,经办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