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中标候选品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