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