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