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

投标品种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积分一览表;

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

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