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