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