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章 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