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