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