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