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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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