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