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