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