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