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