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引用法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