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引用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