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