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