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