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