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