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