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