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